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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谈法律程序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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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谈法律程序

法律程序,或者说是正当程序,这个事物不是中国本土叫法,咱们对于程序的重视起步很晚。如果没记错,最先引入这个概念的,应该是行政法。它是个地道舶来品,所以使用起来并没有那么顺当,特别是在咱们的这个国家,在中国由于民主、法治发展滞后,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,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,以至为腐败滋生、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。

法律程序,是个好东西,如果还像封建社会那样,君王把握着所有人的生杀大权,公权力极度膨胀,那么人民永远过不上幸福的生活;如果还像封建社会那样,防民之口,甚于防川,那么就会增加很多民众不满,社会也就增加了不稳定因素。

法律程序,这个好东西,既然咱们引进来了,就要好好利用,好东西,无论从哪得来的,只要能给老百姓带来福祉,为什么不用?必须承认,我们在用,只是用的还不够好。有些问题的处理,公权力没有按照正常的路子走,以至于把法律程序给忽视了。英美法系对法律程序原则的贯彻的比较好。如比较有名的辛普森案,米兰达规则等。这些都体现了法律程序的力量。咱们和这些发达国家比起来,这方面做的很不够,有很多人在发表声音,但没有多少实质进展,总认为得有一个过程,进程很慢,慢得让人抽搐。美国独立并没有多长时间,却把正当程序写进了宪法,并且严格的执行。美国内战前期,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“正当程序”一词,该条款包括了如下规定:除非依照“正当的法律程序”,否则,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,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。这对于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,“它构成了(美国宪法)第五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”,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:“无论何人,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,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,惟发生在陆、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,不在此限。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;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;不经正当法律程序,不得被剥夺生命、自由和财产。不给于公平赔偿,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。”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。种种条目,规定的真真的,给每一位国民打了一个稳定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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